(2017)黑01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里区泽隆摩托车商店与任建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里区泽隆摩托车商店,任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泽隆摩托车商店。经营者杨立华。被执行人任建江。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里区泽隆摩托车商店与任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泽隆摩托车商店于2016年1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3605万元,未执行标的为5.360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限制高消费令,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证券、无股权投资,银行账号内无大额存款。有车辆由于该车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对该车辆采取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将上述执行内容告知申请人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洪军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