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万胜与被告崔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胜,崔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161号原告:郭万胜,男,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山西省孝义市人,现住河津市。被告:崔娟强,男,汉族,1984年4月3日出生,河津市僧楼镇人。原告郭万胜与被告崔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郭万胜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万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万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郭万胜负担。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 升书 记 员  樊倚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