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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吴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40号被执行人吴杰,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政府宿舍*栋*单元***室。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杰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华容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杰应缴纳罚金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现因被执行人吴杰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703执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