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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平诉林生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林生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12月14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林生珍,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林生珍向申请执行人李平偿还借款本金245418元及利息11464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153元,执行费38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土地、车管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员名单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李平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林生珍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