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民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方云、杨新和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云,杨新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云,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淮南电厂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莲,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和,男,194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诉人方云因与被上诉人杨新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方云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方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方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张 晨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魏海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