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清香与于法义、青岛昊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清香,于法义,青岛昊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黄岛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245号原告:宋清香,女,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于法义,男,1975年4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青岛昊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省级旅游区管委会管委会办公楼。被告: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黄岛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66号银领汇都1号楼1单元703。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宋清香与被告于法义、青岛昊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黄岛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清香撤回对被告于法义、青岛昊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黄岛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