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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委赔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洪涛因虐待致伤申请葫芦岛市看守所国家赔偿一案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涛,葫芦岛市看守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辽14委赔5号赔偿请求人:张洪涛。赔偿义务机关:葫芦岛市看守所,所在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齐屯村。负责人:郑绪平,该所所长。复议机关:葫芦岛市公安局,所在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孟冰,该局局长。张洪涛因虐待致伤申请葫芦岛市看守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该所答复意见,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葫芦岛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葫公赔复不受字[2017]01号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张洪涛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洪涛以其申请赔偿的义务机关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张洪涛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张洪涛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本决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