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蒋静平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新集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静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新集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1181号原告:蒋静平,男,生于1972年3月3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委托代理人:王连英,女,生于1950年3月6日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马海英,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新集支行,住所地:南郑县新集镇河沿街。负责人张世全,该支行长。原告蒋静平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新集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蒋静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静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静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蒋静平负担。审 判 长 龙海东人民陪审员 陈仲国人民陪审员 杜凤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向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