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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大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众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孝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镇江众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孝康,张冬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大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政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众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兆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孝康,男,1969年7月3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执行人:张冬娣,女,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众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孝康、张冬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众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孝康、张冬娣于2017年4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大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先终结本案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书云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居承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