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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堂、盂县牛村民生购物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堂,盂县牛村民生购物中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2民初549号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立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国柱,公司牛村支行副行长。被告:张建堂,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被告:盂县牛村民生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晋忠,公司负责人。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盂县张建堂、盂县牛村民生购物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建堂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被告盂县牛村民生购物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建堂于2015年1月20日由盂县牛村民生购物中心担保向山西盂县农商银行牛村支行借款8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月27日,借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收未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慧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