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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恩惠与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恩惠,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2174号原告:蒋恩惠,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东,金华市真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东经济开发区华丰西路998号。法定代表人:傅国明,总经理。原告蒋恩惠诉被告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0753元;2、被告从欠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制定支付欠款利息,此利息计算到被告归还货款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程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恩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蒋恩惠从事废纸收购生意,原、被告双方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有业务往来。被告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需求多次向原告购买废纸。2015年7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对账单一份给原告,载明:“截止2015年7月25日,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共欠蒋恩惠废纸款材料款人民币90753元(大写玖万零柒佰伍拾叁元正)”。对账单出具由被告公司股东吴国英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对账单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原告陈述,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遂成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恩惠货款9075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恩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元(已减半),由被告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莫群红申请执行时效二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