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8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86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成丽,女,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高丽华,女,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成丽与被申请人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丽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4869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张成丽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龙湾御园10号楼××室房产一套。张成丽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869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高丽华已撤回对其本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9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869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高丽华已撤回对张成丽的起诉。现张成丽申请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成丽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龙湾御园10号楼××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