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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进发、黄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发,黄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3刑初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进发,男,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顺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黄丹,绰号矮子,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顺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进发、黄丹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进发、黄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1月12日3时许,被告人杨进发、黄丹窜至丰顺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停车棚,将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停车棚内的一辆银灰色女装摩托车盗走,价值3553元。(二)2017年1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杨进发、黄丹窜至丰顺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停车棚,将被害人郭某停放在停车棚内的一辆宗申牌银色女装摩托车盗走,价值3480元。(三)2017年2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杨进发、黄丹窜至丰顺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停车场,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一辆红色豪爵牌男装摩托车盗走,价值554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进发、黄丹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杨进发、黄丹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丰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于2017年3月13日在丰顺县汤坑镇城市综合管理局隔壁的兴艺网吧将被告人杨进发、黄丹抓获归案,次日对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丰顺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1、郭某1、李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梅公鉴定字[2017]280号电子资料鉴定书,丰价认定字(2017)12号、28号、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被告人杨进发、黄丹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进发、黄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庭审后,被告人杨进发、黄丹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陈某1、郭某、李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53元、3480元、5544元,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进发、黄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进发、黄丹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杨进发、黄丹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家属代为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且自觉接受了财产刑的处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进发、黄丹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杨进发、黄丹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进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二、被告人黄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三、随案移送的白色魅4手机1部、剪刀1把、液压剪1把,予以没收销毁;黑色中兴手机1部,予以发还给被告人黄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庆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妙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