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蒋仁实、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仁实,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95号申请执行人蒋仁实,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深圳路18-7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蒋仁实与被执行人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维修其房屋所在外墙。蒋仁实房屋外墙是承重墙,应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2015年11月被执行人向宜昌市房管局高新区分局上报了维修方案,并对维修方案、费用预算、分摊清册在小区进行了公示。公示结束后,被执行人会同业主委员会上门逐户征求楼栋5户业主意见,仅有3户业主书面同意,因同意率未达到法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求,主管部门宜昌市房产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未同意动用维修资金维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