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芳村珠江电磁线厂与广州市泰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芳村珠江电磁线厂,广州市泰好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789号原告:广州市芳村珠江电磁线厂,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梁铭雄。被告:广州市泰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刘付成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芳村珠江电磁线厂诉广州市泰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被告已付清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村珠江电磁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2元,由原告广州市芳村珠江电磁线厂负担。审判员 彭景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丽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