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玲、李连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玲,李连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958号申请人:马玲,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中正,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昂婷婷,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李连振,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马玲与李连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玲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连振名下的房产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王小军以其单独所有的座落于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西区绿西1幢207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马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连振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国贸天域花园3幢2101室房产。二、查封担保人王小军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西区绿西1幢207室房产(房地权证号:合产字8110121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陶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