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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24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兰溪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建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建军,邵洪飞,胡进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24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兰溪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朝晖路115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范建军,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邵洪飞,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胡进妹,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建军、邵洪飞、胡进妹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67517.03元、诉讼费2730元、执行费1669元(被执行人范建军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邵洪飞、胡进妹尚欠违约金73503.41元、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8000元,执行费48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2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童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