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国宝与蔡文松、沈妨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宝,蔡文松,沈妨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078号原告:范国宝,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德清县雷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良,德清县雷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文松,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沈妨仙,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宝与被告蔡文松、沈妨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国宝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宝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范国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施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