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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贾拥军与申钢强、上海则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拥军,申钢强,上海则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220号原告:贾拥军,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县。被告:申钢强,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上海则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999号2幢1101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原告贾拥军与被告申钢强、上海则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4日,贾拥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贾拥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贾拥军负担。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宗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