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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497号原告:陈某,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王某,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