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497号原告:陈某,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王某,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