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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辖终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尹宁与陈江南、周伟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江南,尹宁,周伟,衡阳市金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江南,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宁,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原审被告:周伟,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审被告:衡阳市金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东风村畔塘组107国道旁。法定代表人:何芳。上诉人陈江南因与被上诉人尹宁、原审被告周伟、衡阳市金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27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衡阳市金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与衡阳市金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有关。为更好的查清事实和方便审理,本案宜由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尹宁与上诉人陈江南、原审被告衡阳市金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交尹宁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尹宁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麓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