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玲与唐秀生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唐秀生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739号原告:王玲,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刘勤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秀生,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邹洪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诉被告唐秀生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玲负担。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庞一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