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7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志强申请执行任志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强,任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7执64-1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强,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志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930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任志宏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志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任志宏所有的车辆的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继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月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