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811号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邓宗勇,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号商住楼401房,注册号:911400007159997781。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董事长。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