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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全斌、山西晋万家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全斌,山西晋万家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全斌,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杨建旭,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万家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124号。法定代表人靳禄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袁林江,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全斌与上诉人山西晋万家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陈全斌与上诉人山西晋万家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分别退还上诉人陈全斌与上诉人山西晋万家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牛晓斌审判员  冯金林审判员  申延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晔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