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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晏贪污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66号被执行人刘晏,男,1956年2月25日,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刘晏因贪污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晏限期缴纳罚金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刘晏因犯贪污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刑期至2018年11月23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对刘晏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