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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福明与王宝华、李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明,王宝华,李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304号原告:杨福明,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晨晖,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宝华,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李为红,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清,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福明与被告王宝华、李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杨福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杨福明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由杨福明负担。审判员  吴荣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美纯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