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罗若男与姜维、王友才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418号本院2017年6月29日对原告罗若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姜维、王友才、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宁乡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3418号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文字打印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六页倒数第四行、第五行中“……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宁乡营销服务部……”,现纠正为“……王友才……”。审判员 卿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