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田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刑初17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京(又名田晶),女,1994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玉田县,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2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京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7日晚,李某等人到被告人田京家(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辰苑19号楼1门101室)帮忙干活,当日19时许,被告人田京将李某上衣口袋内金色苹果6、黑色苹果5S共两部手机偷走。经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3300元,iphone5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共计人民币4100元。2016年2月2日,被告人��京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所盗手机退还。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田京赔偿李某700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田京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赵某、商某、张某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田京的供述,视频资料:田京超市送、取财物视频,物证:金色iphone6苹果手机一部、黑色iphone5苹果手机一部,两部手机照片,公安机关发还物品清单,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丰价鉴字[2016]第027号鉴定结论书,2016年2月2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书证:被告人田京户籍证明信、李某的收款收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系自首,退还了全部赃物,并对被��人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应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京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二百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赵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肖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