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建君与如皋市搬经镇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建君,如皋市搬经镇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建君,男,195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搬经镇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王明东,主任。上诉人袁建君因诉如皋市搬经镇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袁庄居委会)不履行安排宅基地的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1行初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建君一审中诉称,袁建君系袁庄居委会所在社区的居民,2016年11月17日,袁建君向袁庄居委会申请安排宅基地,但袁庄居委会至今未予答复。请求确认袁庄居委会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判令袁庄居委会为袁建君安排宅基地。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事不再理”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就本案而言,袁建君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袁庄居委会对其宅基地申请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袁庄居委会为袁建君安排宅基地。上述两个请求,袁建君曾分别于2011年、2012年两次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11)皋行初字第0001号和(2012)皋行初字第0055号行政判决,现袁建君再行提起行政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为此一审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已经多次向袁建君予以释明,但袁建君仍坚持诉讼。一审法院遂裁定驳回袁建君的起诉。袁建君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原有的宅基地被变更为基本农田,集中居住地又被国土资源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如皋市人民法院的第0001号行政判决应属于无效判决。上诉人目前没有宅基地,被上诉人应当给上诉人安排。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被上诉人袁庄居委会辩称,上诉人为安排宅基地的请求曾经提起过诉讼,上诉人以同样的理由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上诉人的建房问题经调解,上诉人按照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已在原宅基地上建房,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安排宅基地已无必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要解决其宅基地事宜,上诉人曾为此提起过诉讼,生效判决已判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住宅用地申请依法作出处理。上诉人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羽梅审 判 员 仇秀珍代理审判员 金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凌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