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福泉市新华路支行与张仁菊、何源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福泉市新华路支行,张仁菊,何源健,赵小梅,杨昌祥,杨正香,何玉才,吴洪英,杨正选,吴仕香,金玉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1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福泉市新华路支行,地址:福泉市新华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5190394-3。负责人:谭金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玉,系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仁菊,女,1982年2月14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被告:何源健,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赵小梅,女,1973年10月10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杨昌祥,男,1971年1月3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杨正香,女,1973年2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何玉才,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吴洪英,女,1978年11月4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杨正选,男,1976年6月21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吴仕香,女,1962年9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金玉宽,男,1956年12月17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福泉市新华路支行与被告张仁菊、何源健、杨昌祥、杨正香、何玉才、吴洪英、杨正选、吴仕香、金玉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福泉市新华路支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福泉市新华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福泉市新华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已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福泉市新华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天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匀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