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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2执恢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心怡与张丽强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心怡,张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202执恢375号申请执行人张心怡,女,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张丽强,男,住辽宁省凌源市三十家子镇申请执行人张心怡与被执行人张丽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执行期限过长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姜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