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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宿州前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建国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前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327号原告:宿州前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黄开串,该公司经理。原告:周建国,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阳,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浍水东路277号。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庄岩(实习),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前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建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前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前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前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薛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