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执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海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大网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海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大网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33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海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虎。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大网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罗小军。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海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3972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大网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成都大网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肖永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