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武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40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武平(绰号“金平”),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武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微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杨武平与同案犯李志林(已判决)来到福建省永泰县城峰镇三连制衣厂员工宿舍后门,偷走被害人钟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闽A×××××豪爵牌男式二轮摩托车,并藏匿于一偏僻处。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80.4元。随后,被告人杨武平与同案犯李志林又来到福建省永泰县城峰镇汤洋塔新村一民房楼下,偷走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闽A×××××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39.6元。2.2016年10月1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武平与同案人杨某1(已不起诉)经策划后,由同案人杨某1驾驶一部蓝白相间颜色的助力车载被告人杨武平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瑶台小学路口,而后同案人杨某1负责在外面望风,被告人杨武平到被害人施某的租住处门口,偷走被害人施某的一部白色建设牌男式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30元。现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施某。被告人杨武平于2017年4月9日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一出租房内被莆田市公安局镇海派出所民警抓获。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武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扣押同案人杨某1的作案工具助力车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武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施某、钟某、林某的陈述,证人杨某2的证言,同案犯李志林的供述,同案人杨某1的供述,指认现场、作案工具、赃物照片,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认(2016)119号《关于一辆建设牌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樟发改价认证[2016]6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武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武平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杨武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武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九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八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武平与同案犯李志林共同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九千三百二十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钟某人民币四千二百八十元四角,被害人林某人民币五千零三十九元六角;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助力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拍卖款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荔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钟蕙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