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戴太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31号被执行人戴太林,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住麻城市夫子河镇青草河村*组蔡家楼**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戴太林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戴太林应缴纳罚金8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已扣划戴太林银行存款6200元,余款1800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703执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