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源拓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源拓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694号起诉人:深圳市源拓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836841,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法定代表人:陈守卫,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茵妮,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7月3日,本院收到深圳市源拓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源拓光电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深圳源拓光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乌鲁木齐龙腾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信通公司)、丘志龙支付深圳源拓光电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44475.5元;2、判令龙腾信通公司、丘志龙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损失,从2016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龙腾信通公司和丘志龙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龙腾信通公司和丘志龙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至7月期间,龙腾信通公司向深圳源拓光电公司分批订货,合同总价款102730元,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深圳源拓光电公司依约定向龙腾信通公司发货,龙腾信通公司收货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经深圳源拓光电公司催讨,丘志龙作为龙腾信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与龙腾信通公司的另一位股东廖伟华同意共同承担龙腾信通公司所欠货款,并签下欠条,但丘志龙未支付其所承担的货款44475.5元,龙腾信通公司经深圳源拓光电公司发送律师函,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44475.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源拓光电公司主张其与龙腾信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但龙腾信通公司收到货物后,未按约定全额支付货款。深圳源拓光电公司所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深圳市源拓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承于审 判 员 王 英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丘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