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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董健月、陈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健月,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35号申请执行人:董健月,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陈敏,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董健月与被执行人陈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为由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