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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合肥顺达尔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泰德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顺达尔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泰德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1民初1344号原告:合肥顺达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批发市场糖酒广场6幢6052B室。法定代表人:陈永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翔,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泰德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东湾路4700号。法定代表人:刘红亮,总经理。原告合肥顺达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泰德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顺达尔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9588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的逾期利息,息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6日,原、被告达成买卖工作鞋服等用品的合意,2016年9月13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将鞋帽、工作服等运送至被告处,被告仓管签字接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收取原告发票后30日内付款。2016年9月22日起,原告陆续将增值税发票开具并寄送给被告,被告收取后一直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欠货款49588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工作帽(服)若干,货到且17%增值税发票到30天后付款,货款总金额为49588元,合同对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6年9月13日—2016年10月8日,原告分五次向被告运送案涉货物,总金额为49588元。并于2016年9月22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作为买受方,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泰德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合肥顺达尔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9588元及利息(以495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10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安徽泰德光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成成证据目录:原告合肥顺达尔工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3、《采购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4、送货单、发票,证明原告实际供货给被告及相关债务产生的依据。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