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霞,赵茂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1223民初534号原告:刘海霞,女,1976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宕昌县理川镇下街村六社,农民,身份证号622623197604080942。被告:赵茂全,男,1961年6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宕昌县哈达铺镇上街村,系甘肃省宕昌县阿坞乡政府职工,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6106300610。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海霞诉被告赵茂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庭前进行了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赵茂全在2017年7月10日前给付原告刘海霞欠款15000元;二、如果被告赵茂全在2017年7月10前未给原告刘海霞还款,原告刘海霞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赵茂全的财产,每月可从被告赵茂全的工资里面扣除4000元,总共在四个月内扣完;三、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赵茂全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经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贾运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余江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