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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季华勤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华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830民初2063号原告:季华勤,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奎,盱眙县马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228号。负责人:李泽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道林,该公司客服经理。原告季华勤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永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华勤起诉要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车辆损失75600元、施救费5000元、评估费3780元,合计843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季华勤保险金56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如逾期未足额给付,则赔偿原告季华勤保险金8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季华勤负担。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结束,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冰案款给付:1、户名:季华勤,开户行: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182、户名:盱眙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账号:62×××04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