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李家良与龙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良,龙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1600号原告:李家良,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龙杨平,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良诉被告龙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家良于2017年7月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杨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家良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家良负担。审 判 长 刘 靖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邓洁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