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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江勇申请执行山东鲁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勇,山东鲁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92号申请执行人:李江勇,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被执行人:山东鲁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地址:洛宁县。法定代表人:鲁宏。本院在执行李江勇申请执行山东鲁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金融、工商、房产、车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款为552556元及利息、执行费7926元,延迟履行利息从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的第二日算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刘胜贤审判员 :魏朝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崔克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