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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卢小荣与赵坤、彭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荣,赵坤,彭凌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078号原告:卢小荣,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彦金,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坤,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彭凌燕,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崇华、陈延龙(实习律师),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卢小荣与被告赵坤、被告彭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现原告卢小荣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小荣撤回对被告赵坤、被告彭凌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远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冯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