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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代琼与骆顺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琼,骆顺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368号原告:代琼,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黄平县人,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骆顺林,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住凯里市贵州省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琼与被告骆顺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琼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琼在诉讼中提出对骆顺林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代琼负担。审判员  姚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