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锦州隆迈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锦州隆迈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749号原告:马某,女,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古塔区宜昌路三段30-36。被告:锦州隆迈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留龙沟乡留龙沟村。法定代表人:宴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锦州隆迈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甄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