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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游建忠容留他人吸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游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游建忠,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居住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199号起诉书指控被执行人游建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2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罚金。目前,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康亚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