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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振祥与王德才钱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祥,王德才,钱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5执1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祥,男,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德才,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钱淑娟,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王振祥申请执行王德才、钱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永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成 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