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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友南、李久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友南,李久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938号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北路51号。法定代表人:黄金魁,系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荣,系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盛支行行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岩,系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盛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友南,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被告:李久玲,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友南、李久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徐友南、李久玲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李海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张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