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正平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平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3刑初12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正平,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原平坝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书指控被告人罗正平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正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罗正平以3万元的价格向同村村民高某1购买得位于安顺市平坝区十字乡老云村仲家院高某1责任地坎偏坡上的山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购买的山林砍伐。经安顺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实地调查、测算,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26.3立方米。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指控:1.书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高某1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正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正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正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正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罗正平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作定案依��。本院据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正平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正平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罗正平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正平当庭自愿认罪,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正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秦定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肖树平书 记 员 周家旭